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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什么和什么安全事故

2020-10-17知识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什么和什么安全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A.迟报 B.乱报 C.漏报 D.谎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 , ,不得隐匿, 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 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新食品安全法在事故调查方面赋予了调查部门哪些新的权限?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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