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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2020-10-17知识18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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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市场物业管理(一)我中心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各物业所统一管理。各所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物业所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股和规划建设股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动者(经营户)负责。(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物业所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二、市场经营管理(一)市场商铺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二)各物业所市场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股审批。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市场商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乱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第二十二条 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异地营业执照的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主管该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商品经营者应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悬挂《经营许可证》。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范围。第二十三条 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规定,服从管理。在市场设置摊点固定经营的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商品经营者如在协议约定期内需转租、出借、转让经营场地和设施的,应与市场经营者协商办理。第二十四条 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信息、咨询、劳务、中介等服务机构可以进市场从事相应的服务活动。商品交易经纪人不得从事实物交易。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关、停、并、转或缓建、停建,需要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进行一次性或临时性商品经营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手续后进入市场交易。第二十六条 商品经营者可进场设点从事批发、零售、采购、代购、代销业务;可以从事现货交易,也可订立合同进行。

#经营者集中#法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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