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赡养母亲 法院判决:应给付赡养费
东湖法院网讯 一位老人,80岁高龄、体弱多病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部分子女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判处老人的4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500元,让老人生活了有保障。
经审理查明,老人余某与丈夫龙某(现生活也无法自理)于90年代初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龙某与前妻共生育四个女儿,目前由其四个亲生女儿轮流照料。余某与前夫共生育四子女,现因生活不能自理,其外甥于2020年4月23日将余某送至南昌市某社区郝某家托管,每月需支付托管费3600元。2020年7月余某由其亲生子女接走入住于抚州市临川区某老年公寓养老,每月需缴纳生活及护理费用2800元。
再查明,余某无工作单位,每月有养老金收入1813.69元。龙某系南昌某单位退休职工,每月有3975.59元养老金收入。四被告均系农民。
法院认为:尊重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必尽义务。余某每月需花费生活费及护理费用2800元,鉴于其自身有月收入1813.69元,为此余某要求法院判令四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500元。其中一子一女已同意每人每月支付余某500元赡养费,另两个儿子虽系农民,但其收入可以负担余某每月所需的500元赡养费,故法院认定两个儿子每月应支付余某赡养费50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四个子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月底之前各给付余某赡养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