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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民营企业家被非法关押195天,检察院三次指控均判无罪

2020-10-15新闻11

鲁网·泰山财经10月15日讯近日,安庆鑫会都矿业有限公司及铜陵浩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浩波收到了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检察机关愿意按照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346.75元),给夏浩波支付被侵犯羁押196天(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21日)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7963元人民币(346.75元×196天),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3787.05元人民币。夏浩波坚持要求在《安徽日报》、《铜陵日报》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事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

此前,安徽省高院曾有登报刊载广告的方式,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同样是办错了案子,冤枉了好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却不愿向非法关押了196天的夏浩波登报赔礼道歉,只是答应在该院范围内由院领导向夏浩波赔礼道歉。

铜陵民营企业家被非法关押195天,检察院三次指控均判无罪

《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铜官检六部赔决(2020)1号]指出,该院查明,2014年7月10日,夏浩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原铜陵市狮子山区民检察院(现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速捕,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院于2015年1月21日决定对夏浩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2015年4月27日指控夏浩波犯合同诈骗罪向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26日,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夏浩波无罪。

2016年5月6日,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9月15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夏浩波无罪。

2017年9月19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8年9月1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判决。

2020年7月7日,夏浩波于以被错误羁押为由,请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在《安徽日报》、《铜陵日报》等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歌、消除影响;支付扣押人民币200万元的利息316583.33元(按照年利率4.35%,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共1325天);赔偿错误羁押人身自由赔偿金195000元(从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21日,共195天,按照1000元/天计算);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

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立案办理。

据了解,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2月9日依法扣押夏浩波涉案款共200万元人民币,在该案件依法移送起诉至法院后,将该涉案款移送至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后,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将此涉案款退还夏浩波。

按照铜官区检察院的说法,2020年7月31日,他们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夏浩波的意见,并于2020年8月12日与夏浩波进行了协商: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采取扣押措施、移交涉案款程序均合法,无违法采取扣押对夏浩波合法财产造成实际损害情形,故对夏浩波提出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不予支持,夏浩波坚持其财产赔偿事项请求。

铜陵民营企业家被非法关押195天,检察院三次指控均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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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偿法》规定,铜官区检察院认为:请求人夏浩波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夏浩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7963元人民币,精神抚慰金23787.05元人民币,在该院范围内由院领导向夏浩波赔礼道歉;对夏浩波提出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不予支持。

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夏浩波说,我被非法关押了196天,给企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失,难道还不值一个登报道歉吗?(通讯员 宾语)

来源: 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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