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的规定 一、什么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不安抗辩权属于民法还是合同法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目的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