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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的选任主体是谁?

2020-07-21知识6

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 五、杨振中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手机:15110172119(微信同)邮箱地址:yzz03@163.com 网址:www.jingsh.com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2层 详细>;>;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法解释若干争点回眸之三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它一方面是破产财产的接管人、追及人、管护人,另一方面也是破产企业的托管人、营运人、清算人。。的选任主体有什么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有什么要求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法院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几种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各国立法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选任主体是谁? 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中指出,当前各国在破产管理人选任上采取不同的态度。在有些法域,破产管理人由法院选任,在有些法域,由单独的办事机构选择破产管理人,该。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我国破产立法究竟应采用何种方式?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来看。在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在大陆法系则无定论,理论上可归为代理说、职务说和代表说三类观点。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当然,也不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可说是一项较独立的工作。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由于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律程序,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理论上并无不妥,在实践中能及时产生管理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次,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例,要考虑该国的自身利益、价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辅助制度、法律传统等因素即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破产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考虑到我国诉讼结构形式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具有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破产管理人阶层尚处于发育阶段;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也处于。

#法律#破产管理人#法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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