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姜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据悉,这个姜某,就是原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姜惠君。判决书披露,姜惠君曾单次受贿上百万,还曾要求行贿人为其购买女士包包和钻石项链,行贿人纷纷照做,但四条钻石项链还没交到手里,姜惠君就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了。
公开资料显示,姜惠君1962年12月7日出生,研究生学历,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姜惠君是教师出身,先后在克什克腾旗光明村小学、克什克腾旗新庙乡中学、经棚二中任教。2004年1月至2019年6月,姜惠君先后担任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副旗长,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赤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6月5日,经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决定,并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对姜惠君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此前披露,姜惠君案因他人举报而案发。2017年1月18日,河北籍女商人勾某某(姜惠君某个行贿人的前妻)因与姜惠君存在房屋产权纠纷,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标的房屋归勾某某所有。姜惠君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勾某某不满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了姜惠君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家庭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等问题。2019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将该问题线索转交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进行重点查办,经初步核实,发现姜惠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后,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将姜惠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交由赤峰市纪委监委办理。
勾某某举报姜惠君这事,判决书披露了更多细节。判决书中勾某某证实:2008年10月,勾某某在北京大兴区金色漫香林预定了五套房子,其中一套是用孟某1的名字预定的,付了1349398元房款,后又对该房进行装修花费了790710元。勾某某在前夫张某2的劝说下,将此套房送给姜某,想让姜某利用赤峰市城投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2承揽工程。后来不知何故,勾某某和姜惠君因为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闹上了,勾某某就向纪委举报姜惠君。
据证人王某2证实,在王某2的协调下,姜某、勾某某一度达成和解协议,由姜某支付给勾某某600万元,勾某某撤回对姜某在各纪委的举报以及在北京高院的申诉。另据证人焦某证言:2009年9月22日,姜某从焦某处借款200万元,焦某以孟某1的名义打给了北京XXX置业有限公司。后来,姜某还款110万元,剩余的至今未还。
也就是说,说好的600万,姜惠君只给了310万,还有290万没有给。后来,两人又因为那套房子,对薄公堂。不服二审判决的勾某某,再次实名举报姜惠君,姜惠君随之落马。
判决书提到,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姜某先后担任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副旗长,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赤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此期间,被告人姜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及职权,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土地手续变更、工作调动等方面,为张某2、孙某、杨某1等14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64.343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5月份,时任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副旗长的被告人姜某受孙某请托将位于××旗的核工业243勘探大队铀矿探矿权变更在孙某名下,后姜某协调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与××大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签订了《××矿点转让开发协议书》,2005年9月份,姜某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收受孙某送予的人民币150万元。因探矿权手续一直未能变更在孙某名下,2014年11月,孙某要求姜某退回150万元,姜某向孙某退还100万元。
孙某透露,这150万中,有40万是给的现金,而且是直接在姜惠君的办公室给的,真是胆大包天。事情没办成,姜惠君怎么能吞了别人50万?对此,其本人是这样解释的。原来姜惠君把收到的150万中的50万元给了当时核工业243勘探大队大队长吴某,吴某2012年因病去世了,另外10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2014年春节前,姜惠君将100万元还给孙某。
2、2008年至2009年,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公司董事长张某3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赤峰市新区承揽的道路、排水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收受张某3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3、2008年至2010年期间,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张某2的请托为其在赤峰市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姜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张某2承揽了赤峰市罕山街绿化工程、赤峰市三完小门前绿化工程等项目,收受张某2送予的款物共计239.4108万元。其中,2008年11月份,张某2和其前妻勾某某(就是因为输了官司而举报姜惠君的人)以被告人姜某外甥孟某1名义在北京购买了开泰东里小区××号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134.9398万元,后将该房屋赠送给被告人姜某。张某2、勾某对该套房进行了装修,支付了79.0710万元的装修款。此外姜某收受张某2多宝阁一对、茶台茶椅一套、笔筒一个、花瓴一对、屏风一个、书法两幅、巴西花梨木书柜一套等8件物品(价值共计25.4万元)。
4、2008年至2010年,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赤峰市新区承揽的道路、排水、桥梁、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套设施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收受赵某1送予的人民币50万元。
5、2008年至2011年,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杨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赤峰市新区承揽的道路维修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收受杨某2送予的人民币18万元。
6、2008年至2011年,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大地房地产公司原董事长闫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挂靠北京同人园林绿化公司在赤峰市新区承揽的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收受闫某1送予的人民币40万元。闫某1在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各送给姜某拾万元人民币,共计40万元人民币。姜某为闫某1协调拨付了工程款。
7、2012年底,时任赤峰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黄某1请托办理该公司承揽的松山区向阳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性质变更事宜,收受黄某1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月,姜某向黄某1提出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相关费用需150万元,黄某1让其儿子黄某2给姜某提供的于某银行卡中打入人民币150万元。这个于某,是姜惠君当时的司机。在姜某的协调下,上述这块土地使用性质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变更土地手续不需要个人花钱,在市国土局的协调下,最终由自治区政府批复。
8、2017年10月,时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宁城县原国土局副局长陈某1的请托,将陈某1调至××旗国土资源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3月,姜某收受陈某1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证据证明:2017年3月,时任赤峰市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陈某1找到姜某,让姜某帮忙从宁城县国土资源局调到离他家翁牛特旗近一点的地方工作。2017年10月,姜某通过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调整陈某1为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9、2017年至2018年,时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巴林左旗国土资源局干部张某4的请托,将张某4调整至赤峰市××局不动产中心红山区分机构工作,收受张某4送予的人民币15万元。
10、2017年至2018年,时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巴林左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梁某的请托,将梁某任命为××旗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收受梁某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11、2017年,时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润峰土地大厦有限公司经理杨某1的请托,并承诺为杨某1办理润峰大厦土地性质变更事宜,2019年3月份,姜某让杨某1从北京给他买个女士包,杨某1从北京国贸商场爱马仕专卖店购买了一款“爱马仕”品牌女士皮包(价值共计6.78万元)送给了姜某。但因为润峰土地大厦遗留问题过于复杂,很难办理,姜某一直也没有找到好的办法,至今未办成。
12、2018年1月,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付某的请托,为付某挂靠邢台兆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赤峰市××旗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子项目(补充设计)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收受付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3、2019年3月,时任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丁某的请托,并承诺为丁某办理河道采沙许可证,收受丁某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最终结果的是,姜惠君还没协调办理就被专案组留置。
14、2019年4月,时任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西拉沐沦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的请托办理该公司煤矿整合事宜,收受岳某送予的人民币30万元。2019年5月,岳某按照姜某的要求购买了四条钻石项链(价值共计23.1524万元)送给姜某。岳某按照姜某的要求,还送给姜某四条钻石吊坠项链。证人王某5证言:2019年6月4日,姜某让王某5在他的办公室里找到装有钻石项链的四个首饰盒并带往呼和浩特机场,最后由于姜某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未交到姜某手上,王某5将项链带回单位保存在单位保密柜。
最终,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多宝阁一对、茶台茶椅一套、笔筒一个、花瓴一对、屏风一个、书法两幅、巴西花梨木书柜一套8件物品(价值共计25.4万元)、爱马仕女士皮包一个(价值6.78万元)、钻石项链四条(价值共计23.1524万元)及随案移交的人民币2303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于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作为证物予以保存。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姜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06.70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