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期间已过是否继续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履行的,如果双方没有异议的,视为合同的延续,是有效的,但双方最好重要签订新的合同。。
租房子续租需要重新签合同吗? 《合同法》236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但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视为不定期租赁,除合同期限条款外,其他条款可按原合同执行。但须注意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出租人任意解除租赁合同要提前通知,给承租人以合理的时间搬家;对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权无此限制。
甲乙订立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甲继续使用,房东乙也没有表示异议原来的合同还有效吗?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是什么意思 【法律意见】比如法院判你向对方支付欠款XX元,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10日内履行,利息计算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这里的意思如果是一审的话判决书出来后有15。
用人单位经营期满解散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第四、第五项情形,该法第46条规定应予以经济补偿。但对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实中观点不一。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把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作为法定终止事由,却没有考虑到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解散的情形。《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用人单位经营期满不再经营,即主体灭失,与劳动者死亡而主体消失相类似,应当视为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该种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对照第44条的规定,是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也有一种观点推理说,既然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过失性消灭,如被吊销、责令关闭等,都不属于第44条列举的终止情形,需要承担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按实际情况,如果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存在所谓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占有房屋是否构成侵权和违约的竞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履行有效吗
购房定金期限,超过期限能继续合同吗 合同应能继续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