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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民商法商法博士考试科目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我见!

2020-10-13知识4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我见。 我个人赞同民商合一,这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实质探究摘 要: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其实质是立法模式之争,“法律部门说”和“法律制度说”都是这一问题的错误演绎.“民商完全融合论”、“民商分立论”及“大融合、小分立论”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在现实立法中难以从理论变为实践.以民法典之外另立《商事通例》为标志的“民商实质合一、形式适当分立”的三级层次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合作与博弈的结果.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立法模式;三级层次当前,我国正在制订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法工委提交的民法典草案进行过了一次讨论.为制订一部完善的、理想的民法典,各种意见、主张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与交锋.其中,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个20世纪上半期中国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20世纪下半期和21世纪初期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在20世纪上半期,由于现代意义上民法典的编篡,人们开始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展开争论.在这场争论中,出现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到了20世纪下半期,人们又重新拾起这个话题,开始了长达数年的争论.有趣的是,现在人们提出的理由与20世纪上半期学者提出的理由几乎一致.将这种现象简单地归结于中国学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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