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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的互相关系 叙述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相区分的现实意义。

2020-07-21知识7

刑事诉讼法的职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控诉职能,其行使主体要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辩护职能,行使辩护职权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刑事诉讼职能有哪些 刑事诉讼职能的定义: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怎样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而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可偏废。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它们的共同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叙述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相区分的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应发挥的作用。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讼主体密切相关,它建立在刑事诉讼主体论的基础之上,讨论的是刑事诉讼主体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功能、作用问题。在现代国家的刑事程序中,诉讼职能的正确划分是保证刑事诉陈卫东:“谈谈刑事诉讼职能”,载《法学杂志》1990年第3期。讼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通常,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权的制衡,现代国家把刑事司法权力分割为控诉职能和裁判职能,并分别赋予不同的机构。同时,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获得与国家专门机关相抗衡的能力,设计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能,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障机制。刑事程序价值对刑事诉讼职能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不同的诉讼职能体现不同的刑事程序价值。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可以区分为三种,即控诉、辩护和裁判,每一种职能都代表了一定的价值取向:控诉职能主要代表秩序价值;辩护职能主要代表权利;裁判职能主要代表公正。同时,多种诉讼职能的相互作用也可以达到共同的价值目标。例如,尽管控诉、辩护和裁判三种职能。论述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职能及相互关系 (一)诉讼职能划分: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包括: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和审判中立。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这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由来。近代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更主要的在于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能否实现控辩对等,是实现辩护职能的关键所在。因为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不论在权力、手段、人员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超过被追诉人,从实际力量对比来说,双方是难以对抗的,所以,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可以构建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障辩护职能的有效行使。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有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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