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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民诉法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吗

2020-07-21知识7

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2113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地域管5261辖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4102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1653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最新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住所地与所在地有何不同?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户籍所住地视为住所,对不对?为什么? 不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当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原因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扩展资料:经常居住地”设定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当事人应诉,二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在民事诉讼中,住所地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确定住所地的标准之一。由于“经常居住地”这一概念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甚为频繁,其认定与解释的标准也必须要相对明确。趋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目标,只有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间段从“起诉时”这个时点起算,才能体现“经常居住地”立法之本意。《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对经常居住地的界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司法高效的实现。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是不是要在户籍所在地? 那要看你是什么诉讼了,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分很多种情形一般的情形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的所在地,所在地一般为住所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户籍所在地但是如果此人没有户籍所在地,也就是没有户口,那么就要在他经常居住地(也就是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所在地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就你所述情况,如果被告在另一个区居住已连续一年以上,就可以到另一个区起诉;如果不到1年,就到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3、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起诉他啊,起诉后法院会给他发传票的,这应该没什么关系吧。至于怎么证明被告在另一区居住一年以上,这你自己可以去找证据吧,个人认为,诸如找他租赁房子的房东证明、或者找其邻居证明,应该都可以吧。(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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