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因为没有结婚证,我母亲就无法作为遗属领取补助吗?”
近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宗某氏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在列。
这是一个怎样的案件呢?
为什么具有典型性?
宗某解放前娶了宗崔氏及宗章氏两位妻子,三人一直共同生活至宗某去世。宗某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一直由妻子宗崔氏(大妻)领取。宗崔氏死亡后,宗章氏认为其可以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宗章氏是解放前的妾,没有婚姻证明而拒绝支付。宗章氏遂一纸诉状将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因无结婚证无法申领遗属补助
宗某生前是如皋黄市乡卫生院的工作人员。1947年,他与女子宗崔氏按照农村风俗成婚。1949年前,宗某娶了宗章氏为二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7月,宗某去世,两名遗孀宗崔氏、宗章氏继续在一起生活。宗某的子女向当地人社部门递交了《如皋市干部、职工遗属补助申请表》,经审核,由宗某的合法妻子宗崔氏每月领取一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19年2月,宗崔氏也去世了。作为宗某唯一在世的遗孀,宗章氏要求人社部门为自己办理遗属补助,没想到却被一纸“结婚证”拒之门外。
如皋市人社局表示,由于宗章氏无法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按照规定不能为其办理遗属补助。
无奈之下,宗章氏将如皋市人社局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60多年前的一份文件解了难题
“就因为没有结婚证,我母亲就无法作为遗属领取补助吗?”法庭上,宗章氏的儿子认为,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宗章氏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与宗某的关系为“二妻”,宗崔氏大儿子的户口本上也载明“大母宗崔氏,二母宗章氏”,这些都是父母事实婚姻的佐证。
作为南通市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积极调查,最终在外地一所大学的资源库里找到一份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其中明确:“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要求来决定。如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准许其请求。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
人社局当庭为老人办妥申领手续
为了减少92岁高龄的宗章氏舟车劳顿,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把开庭地点放在老人所在的江安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这份文件,基于对妇女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当时的法律根据客观情况可有条件地认可解放前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本案中,宗某与宗崔氏、宗章氏的婚姻关系是解放前历史遗留的产物,宗章氏与宗某、宗崔氏一直保持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尊重历史和社会习俗的前提下,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应予认可。
同时,根据南通市劳动局、南通市总工会《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答复口径的函》规定,职工有两个配偶(婚姻法以前),只能选择一个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列为供养对象的一方死亡后,可将另一方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也就是说,宗崔氏去世后,宗章氏就成为宗某的供养直系亲属,依法依规应领取宗某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经法院协调,如皋市人社局当庭明确,宗章氏可从2019年3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同时工作人员当庭为宗章氏办好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各项申领手续。至此,这桩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