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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台账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程序是怎样的?

2020-10-12知识5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张晓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3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审计局、工商局、总工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精神,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636f7079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3626539办法。外埠企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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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211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5261》第十条建筑施工单4102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165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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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什么工资保证金如何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由于国家未针对工资保证金制定类似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多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实施方案,在缴存主体、提取比例、缴退程序等设置上都有所不同。作为保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形式,其开工前收取的特征能够起到防欠薪于未然的作用,其竣工后退还的特征结合较高的金额却也带来了施工企业投资成本及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增加。近年来,各地在平衡欠薪防治与企业减负方面有较多创新措施,其中,差异化管理、立异化缴纳表现的尤其亮眼。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依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提出的“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工资金缴纳办法”以及2016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实行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一方面因企业有无发生拖欠情况而不同,另一方面也与企业信用挂钩。地方政策一方面依据拖欠情况分等级制定了缴存比例,如江苏省前2年内未发生欠薪行为的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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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丁移学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3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审计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3626563局、工商局、总工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精神,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国土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外埠企业、中央在宁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经按照一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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