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中所指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其重大变化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变化可以判断为重大变化? 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所说的重大改变重新报批通常指:1.建设项目的地点2.生产工艺3.规模4.环境保护措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环评文件已经不能说明和。
如何界定环评法第二十四条 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 老企业没有环评报告书。工艺 产量 耗能 地址 燃料 均未发生变化,只是由于原来的除尘设施(水浴除尘)老化,更换为袋式除尘,而且投资不超过50万,这个必须要做环评吗?。
环评重新报批和后评价区别 某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后,在试运行期间,由于首采工作面移动了位置,致使踩空去上方民房出现裂缝。依据评价法,泛爱建设单位应该的做法: A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
如何认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重大变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已经发布了九个行业重大。
如何判断工艺发生重大改变,重新报批环评? 你好,2113一个污染型的建设项目在进5261行环评时要进行工程分析,并根4102据工程特征和环境特征确定项目1653对环境的影响方式、程度,及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2.污染物分析3.资源能源储运分析4.交通运输影响分析5.非正常工况分析其中工艺流程发生了重大变化—阳极生产线的化抛变成化学脱膜,使得该项目的原材料的类型也发生改变(混酸变成98%的硝酸),槽液里污染物的成分和含量发生变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高浓度的硝酸属于危险废物,其具有腐蚀性,挥发性的特征。该项目排除的高浓度的硝酸实现总综合回收利用方式(卖给化肥厂)符合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在硝酸转运过程中要经过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转入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并办理转移联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项目在通过环评审批后生产工艺、地点、规模、环保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实际产量超过环评产量多少要求重新做环评?哪个法规中有相关要求? 产量2113超过环评中的20%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环评汇5261报产量,产能情况。法律依据41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1653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大变动为改动超过20%)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扩展资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
如何认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重大变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已经发布了九个行业重大变动标准,其他的项目建议咨询环保局或环保厅。
环评中建筑面积增加多少算重大变更 环评法所说的重大改变重新报批通常指建设项目的地点、生产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环评文件已经不能说明和预测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的污染物排放、。
环评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评法是《中华人民共2113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261》的简称;《中华人民4102共和国环1653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有五章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环评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