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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如何的 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

2020-10-11知识3

不安抗辩权 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不安抗辩权通俗的讲,就是订立合同的一方,认为对方有可能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提出需要对方提供担保或先履行的做法。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两者区别:一、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亦适用留置权。根据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五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外,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如何的 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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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同点都是为了保护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使其不会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方履行,但其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1)目的不同。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之前,留置对方的财产,在约定期限之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债务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债务履行,而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设立的,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3)行使的依据不同。留置权必须是在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交付应付款项并超过约定期限时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即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才可行使抗辩权。通常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并不占有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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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呢?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它与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权在形式上有所。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按照我国,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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