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简述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辞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尽管两原则的精神实质基本一致,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不仅限于证据法上的理解,而是可以从诉讼法、程序法、整个审判等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理解。因此,二者不能等同视之,在普通法传统上,传闻规则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即使实物证据也必须由亲身感知的人以言词的形式提出于法庭,传闻规则同样影响着实物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原则 虽然现代证据规则的某些内容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它们真正开始发展却是源于17、18世纪的一些普通法判例。这些判例所创设的内容包括一些限制证人资格的规则和一些排除规则,前者早以消失;但后者如排除意见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这些普通法规则虽然经历了19、20世纪的一些制定法改革,却一直存留。其中,传闻证据规则(或者叫反传闻规则)及其衍生的诸多例外,已经成为当今英美证据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英国,最早的陪审团是一种“知情陪审团”,其实相当于的证人,陪审员了解案情的途径并不重要,无论是他们直接得知还是道听途说,都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有人证明其来源不可靠。如果在判决作出之后,发现陪审员是在酒馆里或其它地方听一个醉汉或者其它不值得信赖的人说的,那么判决就会被推翻。后来,法官意识到运用传闻证据定案的危险性,开始禁止传闻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在十七世纪后期(1675-1690年),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theHearsay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RuleAgainst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隶属于哪一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人证言和书面证词,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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