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根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蓬勃发展,信息和数据已然成为经济创新和增长的引擎。作为建立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经济运行系统,数字经济不仅创造物质财富、增加企业价值,也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
7月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6.2%,占比同比提升1.4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事实上,在数字经济发展成为中国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力量的同时,
数字经济所引发的商业模式、交易角色和价值链条的转变,也为既有税收规则的适用添附了新的障碍,对于传统税收制度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
新冠疫情的全球大流行既催化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也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前景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成为了经济民族主义再次兴起的催化剂。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在针对大型科技公司征收数字服务税方面的分歧,成了下一轮全球贸易摩擦的潜在引爆点。
而我国的税收制度又会如何回应国际数字税收制度,以期有效平衡和分配征税权及税收利益受到广泛关注,未来将成为讨论热点
。
数字税——数字产业的价值链梳理
在设计数字税之前我们首先要回到税收的原点—为什么要征税?
征税是面向创造价值的对象收取支撑社会运行和维持商业秩序的必要成本。
从本质上说,整个商业社会需要能够清楚地了解业务中究竟是什么在起到核心作用,从而创造商业价值。是最前沿的技术研发、财务风险管控,还是运营支撑,或者是知识产权乃至无形的品牌资产?
事实上,数字税的本质就是就数字产业进行的价值链梳理。
而数字业务的交易模式和高移动性和用户深度参与等特点让其价值链的构成与传统产业截然不同,这也给传统税收带来巨大挑战。
首先,由于数字经济天然具有交易的虚拟性、非中介性等特点,数字化商业模式日益生成脱离“物理存在”的演进趋势
。非居民企业一般通过承担了核心业务功能的数字化媒介和虚拟实体,在与互联网连接的服务器上的由数据和软件组合的商业销售网址内,设置相应虚拟销售空间,以便实现在任意目的国市场销售其数字化产品或服务,进而获得跨境营业利润的目的。
无需在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对方所在国境内,设立实体性的营业机构、场所的交易模式显然突破了既往实质性课税联结点的构成要件。但是依传统税收征管规则,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所在国也显然无权主张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其次,数字经济对无形资产的高度依赖、业务功能的高移动性等特质,使得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所得分配和归属判断变得更加困难。这也
增加了税务机关有效识别交易主体真实身份、判断其纳税地位乃至有效监控税源等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基于跨境经济规模成长的隐身性和价值链管理模式,数字企业往往在全球范围内综合考量成本、技术优势等因素,通过功能的剥离实现价值链重组,径由分离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等方式,将企业利润在税负不同的国家(地区)进行配置,从而加剧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此外,数字经济改变了价值创造模式,
数字经济实现了价值创造从价值链向价值网络,再向价值商店的发展演进,促进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变革,使得消费者角色被重塑,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方并非是单纯的消费者
。用户参与恰恰是用户通过提供数据为某些类型的数字业务创造价值的过程。
对于微信、脸书(Facebook)、微博等内容源于用户活动的参与式社交网络平台,其盈利模式主要是广告投送、用户增值业务(会员等)以及用户流量等。对于百度、谷歌等提供搜索引擎的平台而言,平台搜索引擎的大部分内容由用户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影响平台收益的关键因素通常也是基于用户提供的数据进行广告宣传。对于淘宝、亚马逊等网络交易中介平台,用户数据的挖掘和利用也能带来价值。
具体而言,数字企业通过投放广告、竞价排名、出售数据分析报告等行为所获取的佣金、服务费、中介费等收入,与用户参与息息相关。
传统的税收征管框架主要关注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却未能关注到数据和用户参与这一新的重要价值创造来源,
引致价值在用户所在地(数字消费国)生成,利润却由于数字经济的无形性、跨国性而归属于数字输出国或其他第三方国家,进而引致跨国数字企业价值产生地与其利润征税地之间的不匹配。
这种不匹配损害了税制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公众可接受性
。
数字税将反向推动数字产业和社会治理
数字经济的全球扩张以及数字化转型进程的加速,在加快全球经济结构变革的同时,对既有全球治理体系提出了全面挑战中,数字税便是国际关切的热点之一。
数字税引发的国际争端正凸显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和相关矛盾的尖锐性
。以法国为例,2017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法案拟向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其在法营业额3%的数字税。此举很快招致美国反对,特朗普政府迅速启动“301调查”并对法国进口产品施加惩罚性关税以作为反制措施。双方经协商后,法国暂停实施该税收政策。
事实上,美国政府一直呼吁停止关于改革跨国公司税收制度的讨论,甚至威胁要对那些单方面开始对跨国数字公司(主要是美国公司)营业额征税的欧洲国家进行报复。但鉴于各国政府预算都在流失,美国反对其他国家向谷歌(google)和Facebook等跨国科技公司征税的做法也并没有得到实现。
另一方面,以OECD、G20为代表的国际对话平台在构建全球统一的包容性数字税框架上也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
。自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委托OECD启动国际税收改革项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the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简称BEPS)以来,以2015年《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18年《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2019年《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以及2020年《OECD/G20关于实现包容性数字税框架的“双支柱”路径的声明》四个文件为标志,国际社会正在朝着在2020年内围绕数字税问题达成一致协定的宏大愿景持续努力。
此外,数字税也在不少国家落地
。今年1月起,意大利已经实施了数字服务税,对来自定向广告和数字接口服务的收入征收3%的税。该税适用于在全球所有的服务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约合60亿元人民币)、在意大利国内数字服务的收入至少为550万欧元(约合4388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奥地利同时开征此税,和意大利稍有不同的是,虽然对在线广告征收5%的数字服务税,但征税门槛也抬高到在其国内数字服务的年收入至少为2500万欧元(约合1.99亿元人民币)的公司。
土耳其从今年3月起对来自定向广告、社交媒体和数字接口服务的收入征收7.5%的数字税。该税适用于在全球的数字服务收入为7.5亿欧元(约合60亿元人民币)、在国内的数字服务收入为2000万土耳其里拉(约合2063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并且规定,土耳其总统有权将税率提高到15%。
除了这些已经对科技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还有一些国家也在酝酿该税种落地,包括英国、西班牙等。
尽管数字税全球治理公共政策的讨论依旧复杂,但可以确定的是,数字税的推进对数字化产业的成熟必然是利好的
。
它一方面以税法的形式确认了全球数字化产业的价值链划分标准,帮助核心价值创造方获取相对公平的产业位置;另一方面也防止各国数字化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潜在风险,让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也能够获得数字化发展带来的税收红利,防止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剥削”。
所以说,数字税的出台,是数字化产业成熟和反向推动社会治理结构进步的标志
。
中国税收制度何以回应
从全球领域来看,虽然中国的总体数字化水平仍不及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但在一些重要新兴行业有望成为全球领导者。目前,中国在虚拟现实、自动驾驶、3D打印、机器人、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技术方面的风险投资居全球前三位。
因此,融合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和特点对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规则开展研究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有利于我国在新一轮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争取主动权
。
回应国际数字税变革,就需要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着眼于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原则,重新斟酌权衡经济关联原则。也要有效识别数字企业供应链中价值创造的环节,关注消费者对于价值创造的参与及其作用。还要着眼于数字经济交易模式的变迁发展,在相关税法条目中增列数字经济涉税内容,并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进行细化规定外,统合改进税收征管制度。
首先,中国应积极参与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尤其注重在G20框架内发出数字经济生产和消费大国的声音,并积极影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组织主导的BEPS项目进展
,保障我国消费者和数字企业利益。
尽管当前英、法等国的数字服务税“门槛”较高,对中国数字企业的冲击不明显,但随着数字服务税制度的完善,欧洲是否会降低数字服务税的起征标准或发展到在“显著数字存在”规则下开征数字企业的所得税尚不能确定。基于此,如何避免相关国家针对中国数字企业发动不公平竞争调查或强制征税,为企业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将成为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其次,由于数字经济的血液在于数据,而用户和市场不仅是衍生数据的源泉,更是数据价值的形成之地和实现之地
,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也是参与价值创造的过程。数字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在于数据与用户参与度。
在税基分配时,应适应数字企业在全球范围进行价值链管理的商业模式,对于消费者及消费市场国在价值提升和创造中的角色作用予以充分关注,使得利润归属匹配于价值的创造,价值创造贡献匹配于所得归属。
最后,中国税务部门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审慎研究中国版数字税,并力争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数字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征税成本上存在明显差距。数字企业本身是数字技术的研发者甚至是新兴技术标准的制定者。固定资产轻量化、交易流程网络化、交易凭证虚拟化等特征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
在不占据税收征管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的条件下,税务部门应发挥政策优势,降低对数字企业的征税成本
。
第二,中国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在所有权性质上存在显著不同。无论是在互联网领域占据优势的阿里巴巴和腾讯,还是在数字设备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华为,都属于民营企业,与传统行业国有企业占据龙头的情况存在差别。
税务部门既要积极回应诉求,鼓励创新精神,保障企业家利益,也要防止规制俘获,避免政策异化,保证税收公平
。
第三,中国的数字企业的服务对象与传统行业存在着本质不同。青少年是数字消费的主力,税务部门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的消费习惯和负担状况,在未来制定数字服务税时,借鉴消费税经验,免征具有积极教育意义和优秀价值取向的数字产品,加征易成瘾和有一定负外部性的数字产品,鼓励青少年养成健康消费习惯。
综观世界经济发展变革史,税收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对经济模式转变给予支持性的回应,同时也能促进投资和商业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展。
数字经济必然会带来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调整,加剧各国围绕产业政策、税收主权和利益分配等的新一轮博弈角力
。而数字税,将比人们想象中更快落地成为现实,也将持续成为未来几年全球经济合作的中心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