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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给无证的朋友醉驾,犯的是什么罪?厦门集美法院判了

2020-07-20新闻18

台海网7月17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好朋友想开车兜风,他“好心”地用自己的驾驶证租借了一辆共享汽车给朋友,没想到因此双双获刑。原来这位朋友不仅是无证驾驶,而且还是酒驾。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

去年12月24日晚,巫某从翔安到湖里找范某玩,范某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去大排档吃夜宵喝酒。酒后,大家一起泡茶聊天直到凌晨。聚会结束后,巫某和范某一起散步闲逛。巫某看到有一辆共享汽车,一时兴起想开车兜风。他自己并没有驾驶证,却谎称没带,让范某帮忙租辆车。虽然略有犹豫,但范某最终还是用他的驾照扫码租借了共享汽车,交给巫某驾驶。

巫某驾车途中,接到另一个朋友的微信信息。听说巫某正在开车,那个朋友提出让巫某去接送。这时,范某表示要先回家睡觉,不再同往。于是,巫某独自前去接他的朋友,随后往集美方向驾驶。行驶到集美大桥出岛方向,巫某被交警拦下检查。经鉴定,此时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巫某没有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范某明知其饮酒仍为其提供机动车,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归案后,两人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最终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法官说法】

一时“好心”成共犯

承办法官说,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通常来说是驾驶者个人实施,几乎不存在两人以上同时操控机动车的情况。不过,非驾驶者也可能与驾驶者构成共同犯罪,比如鼓动、指使、组织、强令、帮助他人危险驾驶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放纵他人危险驾驶等情况。本案中,范某明知巫某已喝酒,本应劝阻其驾驶车辆,却因为侥幸心理最终成为共犯。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宣 漫画/刘哲姝)

#酒驾#朋友#共享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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