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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抵消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抵消权”问题

2020-07-20知识8

企业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权益抵消本质是什么?重复计入? 本质是什么?做财务也6年了,思考这个问题,首先得研读下相关会计准则指导文件。个人理解首先权益抵消是为了将几家有股权关系的独立法人作为一个合并主体来看待时的处理手段,站在合并主体的角度一切内部的事项都应该考虑消除,实质都是自己内部的转移。消除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反应该主体的情况,思考下若一家母公司12月31日投资1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时,子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母公司将资金100万转化成了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子公司收到100万资金资产,同时确认了100万实收资本权益。作为合并主体,其实压根没有对外的业务发生,回顾两家公司的数据,因该事项主体增加了长投,和权益100万,所以做抵消。主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否主张抵消? A,主张抵销和成立抵销不是一个概念,乙如果抗辩则不能行使抵销。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抵销转载自http://ditianli.blog.163.com/profile/密码今天在办公室,一同事向我咨询:一方债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能否主张抵销?我当时的直觉是:可以。但无论如何我也想不起法律上的依据。并且同事说:如果被动债权,应该可以。但是作为主动债权,是否可以好像争论很大。为了回答同事问题,经过查阅资料和思考,写成该短文。希望大家参与讨论。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但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进行抵销,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该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热点。抵销中,学者一般将主张抵销一方之债权称为主动债权,相对方之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倘若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尚未罹于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理由是作为被动债权,视为主动债权人放弃了自己的时效利益。此说已经成为学界通说。[①]但是,倘若主动债权也罹于诉讼时效,遭遇诉讼时效的抗辩,能否适于抵销则聚讼纷纭。该问题在实务中,适用。债的法定抵销 抵销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作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思考(2) 2、从立法实践上看,国外立法一般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而不问主动抑或被动。如日本民法典第508条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如果于其消灭之前适合于抵消,其债权人可以实行抵消。再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第二款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在其尚未因时效而消灭时适合于抵消者,也得为抵消。国外之所以如此立法,是出于尊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考虑,尽量减少权利人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即便是因时效已经消灭的债权,适用抵消规则,对于原债务人利益的减少也是合情合理,同时还实现了原债权人利益。我国诉讼时效仅有2年,和国外10年、20年相比,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明显不足,若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资金超过了两年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说有权不还,这无论如何是违背民法精神,违背公平正义,违背诚实信用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思考 抵消,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一方称为主动债权人,被抵消的一方称为被动债权人。抵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其二,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力。另外,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为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人的诸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行使抵消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实践中,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企业欠银行的钱超过了诉讼时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为由不予保护给予驳回。但。诉讼时效经过的“抵消权”问题 我要选B。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乙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允许甲抵销消,则诉讼时效在这里就没有了意义。此外,我没看到过“抵消权不受诉讼时效影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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