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唐律疏议译注》职制律篇翻译!!!谢谢!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名,例讯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篇首“—《唐律疏议》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唐代法制内容?五刑—笞刑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讯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以捶墶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意也。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汉代笞打用竹片,现在则改用荆条。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唐律疏议翻译 25 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26 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27 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28 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 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30 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31 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按照高龄、重病判决。32 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
《唐律疏议》全文翻译成白话文的,在哪里找啊? 《唐律疏义》是唐朝在随律基础上修改的,唐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司法大臣祥细修改编制的法律书,这本书成为了后世帝王基本沿用的律法书,即使更改,也不离其大纲。至于全译白话文的书哪里有卖,很抱欠,现在还不得而知。
哪位大神可以帮我翻译一下《唐律疏议》的一小部分吗?拜托拜托~~谢谢~~~ 哪位大神可以帮我翻译一下《唐律疏议》的一小部分吗?拜托拜托~谢谢~【疏】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
唐律疏议翻译第27条,谢谢 不是一回事名例律产生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法经》共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具法》位居最后一篇,其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内容: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