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学界考证,轩辕皇帝的八世孙虞舜,大约生活在4200年前。
关于虞舜时期最早的文献,《尚书·虞书》收录了寥寥几篇,内容却很丰富。其中有一些上古时代的刑法规定。
当时的刑法还不成系统,《虞书》有句话,“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意思是先王对刑罚的使用极其慎重。
大舜雕像
那个古老年月的民风淳厚无比,因此死刑犯少之又少。《虞书》对死刑的说法是,“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只有个别屡教不改的恶人会被处死。
一千多年后,西周初期的刑法渐趋完善,死刑罪名达到五百条,《周礼》记载,“司刑掌五刑之法……杀罪五百”。
周穆王时期的《吕刑》提到,“大辟之罚其属二百”,大辟就是死刑,周穆王削减了很多死刑罪名。
周穆王巡游图
先秦的刑法一向比较宽松,被处决的死刑犯比例不高。可是距离死刑复核制度的出现,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中国自古有“刑不上大夫”的理念。西汉初期,汉高祖刘邦曾下令,针对二千石(郡守级)以上的高官犯事,要经过最高司法部门廷尉审核之后再定罪,尤其是死刑。廷尉不敢决定的,就奏报皇帝复核。
然而,这和平民百姓的权利毫无关系。到汉文帝年间,平民犯死罪第一次获得复核的权利。这是美名流传的廷尉张释之的功劳。
张释之祠堂
有一次,汉文帝乘车路过一座桥,有个人在桥下走过。拉车的马儿受惊,差点把汉文帝颠下去。文帝大怒,把那个路人交给廷尉审判,打算处死他。张释之说,如果为此处决一个平民,就破坏了法令的公平。随后张释之把闯祸的平民罚款了事。
所以《汉书》为此写道,“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就是说,平民的案情有疑问的,也有机会重审。这不光是刑罚使用少了,更大的意义是减少了冤案。
可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形成制度,皇帝也不会过问平民的死罪。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平民百姓犯罪,生死主要还是掌握在地方官手里。
这样又过了将近四百年,到了全民耳熟能详的三国时代。魏国的第二任皇帝曹叡对刑法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虎啸龙吟》里的曹叡
青龙四年(236年),曹叡颁布了一道“议狱从宽简诏”。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其令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全之。”(《三国志·魏书》)
曹叡要求,除了谋反及凶杀罪之外,余下的死罪由廷尉及各地狱官仔细查问。如果案件有疑点,犯人想请求宽大处理的,由曹叡亲自裁定。
当然,这只是曹叡对刑法的一种表态,虽说具有进步意义,同样没有制度化。而且,死刑犯的案情是否能上报到曹魏那里,取决于廷尉和地方狱官的心情。
配图
平民百姓只好继续等待下一次刑法变革。这一等又是两百年。
南北朝时期,北魏重用中原士人。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年间,司徒崔浩主持拟定律令,其中有这样的法规,“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魏书·卷一百一十一》)
这里明文规定,魏国所有的死刑判决一律上报,由皇帝亲自过问,罪犯无翻供无怨言才执行死刑。至此,死刑复核制度在北方的魏国初步形成。
南北朝魏、齐形势图
有了北魏做出的铺垫,到隋唐时期,天下的死刑判决进一步得到重视,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制度。
隋朝存在的时间比较短,这里只简单说一下。隋文帝杨坚开皇十五年颁布的刑法规定,“死罪者,三奏而后决。”(《隋书·卷二十五》)
“三奏”的意思是,死刑犯的案情第一次上报皇帝复核之后,就算维持原判,在行刑之前,还要向皇帝奏报两次。
隋朝灭亡后,唐朝初期没有采用隋朝的“三覆奏”制度。唐太宗李世民继位之初,效法上古时代“三槐九棘”之官共同断案的办法,让中书、门下两省所有五品及以上的官员开会审核死刑。(《旧唐书·志三十》)
唐太宗剧照
这样做的实际结果是,一场会议就决定是否处决犯人。此外,古代皇帝掌握着最高的生杀大权,即便贤明的君王,也有可能因一时之忿而杀人,往往把人杀了之后又后悔不迭。如果没有“覆奏”制度,冤案势必增多。
唐太宗对此有切身体会,他错杀了一个正直的法官之后,赶紧下令修改了刑法。
那是贞观五年(631年),有人向朝廷举报了一桩“大不敬”的案件。河内人李好德口出狂言,诽谤朝廷。
唐太宗下令严办。唐朝沿用北齐以来的大理寺制度,相当于前朝的廷尉。大理寺丞张蕴古负责此案。不过大理寺丞的官位不高,上面还有三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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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蕴古发现,李好德是个精神病人。史载“李好德得心疾,妄为妖言”,总之精神不正常,所以才胡说八道。于是张蕴古向唐太宗奏报:“李好德有疯癫之病,应该依照法令不予追究。”
李好德躲过了一劫,本来事情就结束了。没想到,过不多久,侍御史权万纪告了张蕴古一状。他声称,张蕴古和相州刺史李厚德交情不错,而李好德是李厚德的弟弟,张蕴古涉嫌包庇犯人。
太宗皇帝闻言怒不可遏,当即下令处死了张蕴古。然后又后悔得无以复加。
从唐太宗语气沉重的一番话可以发现,前朝的“三覆奏”并不完善。他说:“人生不能复生。我因生气错杀好几个人了,好生后悔。近世处决死囚,名为三覆奏,但不一会儿功夫就奏报三次,人君来不及思量。三奏有何益?”
于是唐太宗下诏,此后处决犯人实行“五覆奏”。五覆奏在京师实行,具体办法是,处决犯人的前两日,每日奏报一次,到行刑那天再奏报三次。
京师之外的地方,采用“三覆奏”,行刑前一天奏报一次,行刑当日再奏报两次。这样一来,留给皇帝斟酌的时间增多,冤死者就大大减少了。当然,“大逆不道”的罪犯没有这个权利,只有一次例行奏报的机会。(《旧唐书·志第三十》)
从西汉张释之做廷尉算起,针对平民行之有效的死刑复核制度用了八百年才形成。宋朝总体继承了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到明清时期有所改变。
参考文献:
《尚书》
《周礼》
《汉书》
《隋书》
《旧唐书》
《文献通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