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饮酒,散席后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赔偿责任吗? 中途死亡,是什么原因?车祸?突发心脏病?又或者是被害还是是啥的,需要说清楚,互相不熟悉,一桌子人又如何认识呢?这一桌子肯定有一个核心的主持人,也就是掏饭钱的,他(她)把大家组织起来,大家一块吃饭,他(她)认识所有人,只是,除了这个组织人外,其他的人,互不认识。那么,出现其中一个人回去后,死亡,一桌子人,该不该负责呢?从个人的情理来说,是不应该负责,因为我就是来参加吃饭,各自饮酒,属于正常的吃饭聚会的一个程序,离开后,中途一个人死亡,不该让其他人来承担责任,理由有三:1、不是在酒桌上劝酒喝死的。如果说,他不能喝酒,但在酒桌上,大家不断劝酒,喝死了,劝酒人,确实要负一定责任,这个人,已经离开后死亡,说明走的时候,人是好的,因此,一桌子人不应该承担责任。2、都是成年人,为各自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如果是明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在一桌子上,一块饮酒,未加以劝解,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死亡的人,属于成年人了,那么,他(她)就应该知道自己能不能喝酒,该不该喝酒,如酒驾车祸死亡,你开车了,还喝酒,就不应该,喝酒了,就不应该开车,自己作为成年人,有自我判断意识,如果你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等各类疾病,明知不能。
酒后驾车宿迁具体事例 马宏伟 6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司机张某酒后驾车,致5死4伤。事后,张某痛心疾首地表示,自己成了刽子手。(扬子晚报)事后的痛心疾首怎能挽回五条鲜活的生命?张某的一时之快造成的不仅是受害者的痛苦,更有其难以背负的罪责。其实,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例不胜枚举,是司机不明白酒后不能驾车,还是考取驾驶证时对交通法规不甚熟悉?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任何人都清楚酒后禁止开车是常识。为何又有如此多人明知酒后危险却又偏要以身试法?归根结底—心瘾难除!在酒后驾车这个问题上,有些人认为,是我国法律不够严厉,还有一些人认为是交管部门处罚力度不够,但笔者认为饮酒驾车人的侥幸心理作祟及同桌人的劝酒是问题的关键。所有司机都知道,酒后不能驾驶车辆,但很多人都有过酒后驾车而未造成事故的经历,所以他们就会认为酒量大小是决定酒后能否驾车的关键,另外,同桌人劝酒也是诱发酒后驾车的关键,哥们豪气,无论开车与否,酒是检验感情的唯一标准,不喝不仗义,而且这样劝酒的情况,就目前来看亦呈年轻化趋势,这也为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种下了祸根。如此下去,也就造成了一些司机对于酒后驾车产生麻痹意识,认为不会出什么问题,这种侥幸心理终将造成大错。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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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桌饮酒人有责任吗 你好,如果同桌饮酒的人没有尽到劝酒义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因酒驾造成车祸,同桌喝酒的人是否应该担责? 谢悟空邀请!酒后驾车出车祸,先前与之同桌饮酒的人是否也要担责?这个问题还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得看与之同桌饮酒的人在饮酒驾驶出车祸这件事中有无过错。若有过错,让其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冤枉;而若没有任何过错,当然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举例说明如下:1、假如甲、乙是某私营企业同事,工作中偶有嫌隙。某周日午间,单位组织聚会,甲明知乙驾车参加,席前乙又特别申明餐后另有紧要事情需驾车前往邻市处理,本次聚会不饮酒。但在正式用餐期间,甲不顾乙的推辞和其他同事的劝解,称邻市路途很近,少喝二、三两白酒更有利驾驶,极力劝乙饮酒,乙数度推辞不过,只得将一杯二两的53度茅台一饮而尽。餐后,甲见乙偏偏倒倒上了驾驶的“奔驰\"汽车离开。后乙因醉酒驾车出车祸,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人受伤致残疾。那么,这个案件,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认为甲应当对乙的车祸承担一定责任!作为回答此问题的我,也认为在这起事故中,甲具有过错,根据《民法》第17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等的相关规定,甲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2、再举一例。假如甲乙是同事,某周未均参加了另一同事丙的婚礼并同桌就餐!席间,乙见自己暗恋多年的丙嫁作他人妇,愁怅百转,不顾甲的劝解,借酒消愁,。
醉驾出事故身亡,和死者一起喝酒的人有法律责任吗? 劝酒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同喝酒的“酒友”之间,负有法律上的相互照顾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人身危害的行为,饮酒人之间应相互劝阻。对饮酒产生的一些行为不便,他人也应对其照顾、帮助。“酒友”们明知其中一人已经喝酒过量,仍与其喝酒甚至强行劝酒,这就是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对于已经喝醉酒的人,“酒友”应将其安全送到家,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免有问题延误救治时机。对于问题中提到的醉驾死亡的情况,如果司机在喝酒后,一起喝酒的“酒友”未加劝阻,就要承担醉酒人开车过程中引发的,伤及自身和他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桌“酒友”则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有人因喝酒死亡,一起喝酒的要赔偿吗? 因一起喝酒发生死亡的案例出现很多,到底该不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单就因喝酒而致人死亡者,出现这几种类型,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强迫喝酒、故意灌酒、言语和行为刺激劝酒;明知要开车,还劝其喝酒且任由其驾车离去,出现交通事故死亡;在场者未能将失去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半道造成不安全事或死亡事件;“酒友”发生意外事故,酒局组织者未掌控好饮酒适度和未护送回家。事实上,“意外”事故发生了,其赔偿情形也不一样,身边已经发生多起因一起饮酒而致人死亡的案例:一个18岁的愣头小青年,与朋友饮酒,当场死亡,通过尸检,是本地一家酒厂勾兑的酒,酒厂全部承担了家属的提出赔偿金;堂侄为庆生,特邀几位好友一起喝酒,回家6小时心肌梗塞死亡,一起喝酒人并未担责;一故友为答谢电管员,8人一起饮酒,喝酒后驾车,车毁人亡,其妻连一起喝酒的是谁都找不出来,不了了之;信用社主任和妻子被酒友邀请一起喝酒,主任回家后死亡了,其妻诉诸法院,在场者每人赔偿死者10万元。因此,酒后死亡赔偿的事,即使有一定的规定,但毕竟是一个民间行为。赔偿可以说是一起饮酒者的良心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