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三板精选层,开市首日有股票下跌,你怎么看这种情况?答:非常合理、意料之中、今后常态。1、质地和主板、其它板有差距,放到科创板和创业板来转板上市,会产生比对和下跌。就是说,至少很多新三板股票质地和潜力是比不上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股票的,下跌非常合理、意料之中、今后常态。2、数量较多,参与交易的承接资金量不足。新三板上市股票在一万多只,精选层按20%计算预期在2000只以上,这是需要相应的市场资金来承接、消化的。3、现行新三板精选层转板发行和交易制度,有效保护了大多数散户。申购和参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交易都是有资产量和投资经验要求的,即投资门槛。新三板精选层投资门槛:2年经验、100万资金。可见,散户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于投资经验或资产规模达不到投资门槛要求,而无法申购和参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交易。4、新三板精选层转板发行和交易导致其它板块和个股失血,缓慢牵引平均股价下移。7.27号新三板精选层开始上市交易,将会吸引大资金参与,导致其它板块和个股失血,对应转板时期内,缓慢牵引全市场平均股价下移。5、类似于注册制发行新股,打新中签已经有亏本风险了。做股票是高风险投资。参与风险投资,亏损是常态,包括所有板块打新。6。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自动离职,有法律依据吗? 这是一个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制订该规章制度时违反程序规定,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按正常逻辑分析,如果旷工一天,单位可以扣一天的工资,但是单位多扣的两天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工资,涉嫌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这个角度分析,该规章制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的规定带给单位的风险,可能不仅仅在于补足另外两天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自动离职的规章制度,会因为制度违法或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和法律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