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
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个和相对人各是什么意思?有区别吗? 表见代理的相对2113人是第三人。构成表见代5261理的客观条件,即客观上须有使4102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1653具有代理权的根据。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是第三人。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即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一种授权的假象,从而被代理人须对其授权行为负责.(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代理权被限制,而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制,或者从客观情势判断,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被限制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制的场合.(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存续的假象,或者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已经终止的事实。.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
无权代理人签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通则 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
无权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吗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合同法》第4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有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上的效力待定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效力待定,如果效力待定案件怎么处理??
无权代理合同中合同的相对人享有什么权利 01:51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1个月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但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3.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4.《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