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可否弥补经营期未弥补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对企业所得税分为两个部分处理,即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虽说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如企业清算中的会计处理,与公司正常情况下的财务会计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正常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公司不再是连续经营的,各项资产不宜再按历史成本和帐面净值估价,许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适用,全部资产或财产(除货币资金外)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对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而清算的,资产现值的确定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清算亏损吗?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
企业清算出现亏损如何弥补 清算亏损只是在清算过程中,资产的变现价值减去计税基础加负债清偿损益减去清算费用及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如果出现负数,只能说明企业在清算中变卖资产,清偿负债出现。
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清算亏损吗?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力受到很大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
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中2113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261,企业纳税4102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1653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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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可以弥补经营期未弥补亏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