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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020-10-06知识6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其他事项 (一)全省工矿(煤矿出外)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工矿(煤矿出外)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工矿(煤矿出外)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煤矿、水利、建设、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省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煤矿、水利、建设、国防工业、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省政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察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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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上什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来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源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内设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度(二)组织问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三)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答救援演练;(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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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日期】2007-10-09【生效日期】2007-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是2008年1月1日云南省发布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文库搜寻。

#时政#云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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