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对“评分细则’’的规定有什么要求?
政府采购法评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货物。
政府采购中,可以所执业时间(注册时间)做为评分因素吗? 一般来说,很少有招标单位把“注册时间”作为评分因素,给“注册资金”加分的倒还有些。但又没有明文规定,相关“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也比较模棱两可,合理不合理纯粹看个人主观意愿,不过我个人觉得这个评分因素不怎么合理。
政府采购法评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设置为资格标准的条款就不能再作为评分标准因素了 具体在采购法中哪里明确的? 在《政府采购法》中,好象是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只是在财库(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4条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因为设置资格标准,是一种合理条件(政府采购法第22条最后二行字。18号部长令第21条、招投标法第18、20条),是入围标准,凡是符合资格标准的才能入围,那一定是满分。看上去是平等的,但是他将影响整个分值(如总分100分,有一项资格标准作为得分标准10分,大家都得分,看上去都得分,实际是有区别的,变成了总分90分了,这样价格分值无形中提高了,从原来的100分之30,变成了90分之30,因为10分大家都有。以此类推。但是有的企业的确有很多与众不同的业绩,要反映到招标书中,有的(或达到一定数量)就有了加分,没有的(或达不到的)就不加分或扣分。这样就体现出招标时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