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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通风组织机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2020-07-20知识15

煤矿的重大隐患是什么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⑵瓦斯超限作业的;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瓦斯抽放达标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

#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煤炭#瓦斯气体#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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