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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程序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听证告知提出

2020-07-20知识8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听证告知提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情况特殊的,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对当事人的申请,经核实后,行政机关应当准许。第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者不依法组织听证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属实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1)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或撤销。(2)行政程序必须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并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予以保障。。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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