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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2020-07-20知识10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条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执法部门应当重视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培训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促进严格、。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第七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确需调整的,按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实施。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的,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强制执行机关或者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三条市、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相应调整、精简。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浙江省委提出“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省人大和省政府开门立法、问计于民,执法机关办案发挥群众作用,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浙江进程中,把党的领导。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是什么意思? 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罚款200元,这是交通协管员拍照取证告知单,10日内上传信息到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见《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在《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权限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下,协助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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