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与变造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判断题]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什么是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变造的票据是否有效?变造的票据对持票人、付款人有什么法律后果?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2113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5261为的行为。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4102条件1653:(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例如,甲盗窃了其单位乙的支票,并私刻了印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甲将这张支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支票向代理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这里甲私自偷盗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在其票据上记载了金额、收款人、日期并且盖上了印章,则该行为已构成了出票的行为。但是,甲所加盖的印章并不属于其所有,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只是盗用了乙的名义作出了出票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
伪造变造票据及后果
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有关条文:第十四条 票据上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所以说伪造,变造票据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