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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的主要变化 《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不同之处有哪些?()A.改变了律例合编体例 B.删改了

2020-10-03知识3

大清现行刑律的概括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的主要变化 《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不同之处有哪些?()A.改变了律例合编体例 B.删改了

《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律例》、《大清新刑律》的意义分别是?请详细解答。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意义: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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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的详细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旧律中规定的笞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然而亦有其进步性。宣统二年(1910)颁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订旧律,后归修订法律馆,由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和沈家本主其事。宣统元年纂成进呈,谕交宪政编查馆核议,宣统二年覆奏订定。此法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没有脱离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窠臼,但删除了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实行民、刑分开,把有关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同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项野蛮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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