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这件事情牵扯到3方人 第一方,两年前由于我村里有一个人在我家田地上打了一口井 现在我们该怎么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怎么确权?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判决的情形归纳如下:一政府对土地之确权行为合法的,判决维护。二土地确权主要证据充分,而存在程序。
不服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某市A镇B村林场始建于1972年,该场位于B村一、二组之间,主要占用一、二组荒山和土地,面积约300亩,其中耕地20多亩,其余为荒山。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B村。
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 2002年,某乡甲村村民王某与甲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水池养鱼合同》,承包本案争议土地养鱼。2005年,该乡乙村委会将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张某造林。此后,王某与张某对本案争议。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最高法案例: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暨如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1.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也有关于利害关系的规定。显然,上述法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同时,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举凡债务人夫妻的离婚登记行为、债务人的非抵押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抵押人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虽有可能影响民事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债权或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因而与上述行政登记行为有了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因此种利害关系并非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也就不宜承认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上述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和抵押权人的。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的主体和争议焦点是什么 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的的主体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