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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否可以不在劳动部门备案审批直接执实;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概念是什么

2020-10-02知识6

劳动法对不定时工作制怎样规定 劳动法对不定时工作制2113规定如下:1、经5261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4102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165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4、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扩展资料:实行条件制度特点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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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综合计时工作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吗?依据文件是什么? 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依据《劳动法》1、单位综合计时制在劳动法及相关规章中有规定。没有报告批准的,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法律依据: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扩展资料《劳动法》规定的单位综合计时工作制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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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时,劳动部门会查公司用工与社保吗? 会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扩展资料:《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相关法条: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参考资料来源:-《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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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到底是用人单位去劳动部门申请,还是用工单位去申请呢? 哪个单位跟劳动者签合同,该单位就应该向劳动部门申请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否可以不在劳动部门备案审批直接执实;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概念是什么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秘书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要求必须备案,否是发生争议后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因此可能会遭受更。

不定时工作制。要劳动部门审批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知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道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专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属意后方可实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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