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党员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才能做到服从党组织的利益? 党的利益高于一切,在与党的利益有冲突的时候,只有牺牲小我。但集体的利益并不代表党的利益,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不侵犯党利益的情况下,你可以争取最高的个人利益。党的利益是什么,每个党员都知道。你应该了解自己利益冲突是否和党的利益冲突。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XX府都是为民着!地方组织为了自己利益想尽一切办法!不运应集体!XX党对民关心人人敬礼 xx公司清算委员会与xx。
人为什么会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之,却不顾他人的感受呢?
领导者要改变一个组织的战略方向或提出重要决策,但中间管理层考虑自己的利益而置大局于不顾,怎么办? 作为领导者,中间的管理层毕竟是为领导者服务,必须要绝对服从。不然这样的管理层要他们干什么?将战略方向或重要决策直接传达下去,尽量让管理层理解执行,理解执行不了,调岗或辞退。上行下效是必须的。连这都执行不下去,领导者的能力就值得怀疑。
你如何看待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一根筷子容易折断,百根筷子却很难折断。集体主义不会遮蔽个人价值,而会为个人成长搭建更广阔舞台。一位教育家说得好,集体愈大,个人也就愈美,愈高尚。“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世界是我们的,做事要大家来”“同甘苦、共命运、心连心”,这就是集体主义精神。自私自利只是人的低级本能,而集体主义精神才是升华了的高尚人性。集体主义精神温暖人心、有益社会。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我们要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并愿意放弃或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从长远看,坚持集体主义是对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坚持集体主义并不意味着只顾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请问该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