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简述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车险代位求偿的流程是什么?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扩展资料: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参考资料来源:-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46条规定什么不适用代位追偿 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2113保险人代位追5261偿的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4102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1653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修改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对此,《保险法》第60条等条文作了详细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分为定额型合同和补偿型合同两种。人寿保险合同大都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合同。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人只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当某些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