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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020-10-01知识10

开发商买卖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合法吗,敢不敢买? 首先人防车位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开发商物业只有管理的权利,是不能用来出售的,而且也办不了产权证。如果确定开发商卖的是人防车位,那肯定跟你签的合同只是长期的使用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现在很多开发商都这么玩文字游戏。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人防车位可不可以买卖:通常不可以的,具体看是否有产权,如果有产权就可以买卖,如果没有产权就不可以买卖的。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卖不租是因为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不能出售,所以没有产权。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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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也需要建设人防工程吗? 可以不修建防空2113地下室也不缴5261纳易地建设费。除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4102以外的办公、餐1653厅、宿舍等非生产性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扩展资料: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第四。

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所有权归属 1、地下人防车库的实际投资者是小区的全体业主,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有使用的管理权;使用者必须经过申请报批程序,并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2、无论存在怎样的产权归。

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般在建筑设计中,在什么情况下要设置人防?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

人防办是什么单位 人防办属于政府机关的派出单2113位,就是人民防空办公室。5261简而言之他4102的主要职责就是:平时负责人防工程1653的修建,维护,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战时负责重要军民用设施,党政机关,重要工厂的搬迁撤离工作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疏散,掩蔽,组织人员进行水电设施抢修,并进行防化防疫的工作。拓展资料: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能有效地保存国家经济潜力。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国家政治、经济中心的大、中城市,这些城市中的重要交通、通信、电力、水利、仓库等设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严密组织防护,对于提高这些目标的生存能力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高技术空袭虽然难以彻底防范,但通过合理的分散布局,尽可能的地下化,严格的伪装保护,积极组织抢救、抢修等,将空袭损失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能的。

竣工验收前有哪些专项验收? 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档案验收,分户验收,节能验收,安全验收,竣工验收,人防验收(如有,大多为异地人防),规划验收,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绿化验收,环保验收,市政验收,室内空气检测,电梯专项检测等。房屋验收由参建主体(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验收程序的合法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消防、建筑节能、规划、气象、环保等应进行专项验收。然后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验收单位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述参加验收单位,最后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验收报告。拓展资料一、规划验收1、验收条件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2、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二、电梯验收1、验收条件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

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从法律原理上讲,人防工程,是战时用于防空的工程,平时是由人防办行政管理。由于小区的人防工程同时又是小区的配套设施,由开放商建设的为小区业主配套使用的。主要是配套工程,次要是人防使用。所以小区建设完毕,交付业主,业主就享有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所有权,除非有其它经营部门设备所有的除外。小区人防工程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人防工程的维权,首先要有维权主体,即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主体,无从谈维权。有了主体,就有了行使权利的法律主体。才能从事维权行为。成立了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还不够。刚刚成立,一穷二白,咿呀学步,没有能力和实力,贸然维权,受伤的最终是自己。唯有在外界帮助下,不断强大自己,才是根本。任何自不量力的行为,都是对业主委员会自己最大的毁灭之路。

是不是每个新建小区都有人防车位? 有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例如,有业主即因为开发商与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约定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有业主则因为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对外出租,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开发商返还收益。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面积计入。

寻求中国《人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简称《人防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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