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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竣工验收办法 如何做好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2020-10-01知识9

求:煤矿90万吨技改验收流程! 90万吨技改一般由省厅验收和批复,其流程各省稍有区别,但大致都是差不多的,大同小异而已。山西省比较经典一些。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煤矿竣工验收办法 如何做好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如何做好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已经做了安全预评价2113,该单位应该具备5261什么养的条件才能进4102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1653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验收评价是运用系统安全工程原理和方法,在项目建成试生产正常运行后,在正式投产前进行的一种检查性安全评价。它通过对系统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检查,判断系统在安全上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从而作出评价结论并提出补救或补偿措施,以促进项目实现系统安全。安全验收评价是为安全验收进行的技术准备,最终形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将作为建设单位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的依据。另外,通过安全验收还可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确认《安全生产法》的落实。参与话题讨论

煤矿竣工验收办法 如何做好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由哪个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煤矿进行技术改造,现在已经完工,不知由哪个部门进行验收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煤矿竣工验收办法 如何做好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八)专项验收情况;(九)联合试运转情况;(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 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

对煤矿掘进面工程质量有哪些要求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原发布者:lisuyan210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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