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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2020-09-30知识6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高空抛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分别在《侵权责任法》的哪一条规定 您好,分别在《侵权责任百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度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问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答,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版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权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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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高空抛物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责任人不确定;共同危险行 为则有数个行为,系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造成损害结果,亦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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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责任的区别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龙源期刊网[摘要]近来,高空抛物现象造成了对许多无辜路人的伤害,对其具体行为性质和技术确定真正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3623164行为人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文章试图运用对比分析法,从与公共危险行为的区别中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准确概念,以及讨论得出其相应侵权责任的认定。最后总结从侵权行为的法哲学基础出发,高空抛物行为归责时仍应坚持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仅仅为了补偿受害人损失而将高空抛物行为问题简单套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建筑物责任理论。[关键词]高空抛物;公共危险;建筑责任;归责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人们无法分清行为责任和物件责任,于是便创制出准私犯制度,将物件伤人性质的案件统一归于准私犯。其原始的构想在于解决致害人不明时,扩张赔偿责任人的问题,以使无辜的受害人得到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并且案情也越发复杂。高空抛物行为从技术上无法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尤其是在严格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突破过错原则的冲突下,学界也有很大的。

高空抛物行为是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伤害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时的基本思路。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是责任主体即。

高空抛物的责任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一个不文明的现象,造成损伤的涉及到民法中的侵权,如果情节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因为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能会面临故意杀人罪处罚。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详细区别 承担责任的方式:前者是赔偿,后者是补偿,前者知道是相关侵权人所为,后者根据就不知道侵权是哪里来的,具有突然性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举个例:一行人从楼下走过,全楼人看到了,都扔下一只鞋,其中有一只砸到了行人一行人从楼下走过,不知道哪一家扔了只鞋,恰好砸中了行人前者是共同危险行为,如果不能证明具体侵权人,由所有的扔鞋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是高空抛物行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由所有的可能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补偿!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区别 一、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物件从高空抛出致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1、由于高空抛掷物致害发生在高层建筑物的场合,因此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主要指,发生高空抛掷物致害行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居住人承担的责任。二、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相同点在于: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二者的区分也十分明显: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3、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第1种观点认为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37373539,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第2种观点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属于建筑物责任,若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种观点主张应当区分高层建筑物来决定高空抛掷物责任的性质,若该建筑物非。

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zhidao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共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2)实际侵专害行为人不明;(3)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特征可知,在没有证属据证明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所在楼房的全体居民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此类纠纷显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所解决的范畴。

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法律#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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