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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条件是什么 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

2020-09-30知识6

为什么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要转出 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固定资产不需要,因此该法规特意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是其本身内涵即没有这两者的存在。条款中,只规定此种情况下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者需要转出,所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转出进项税。扩展资料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参考资料来源:-进项税额

购入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1、结转非正常损失的原2113材料成本及进项税:5261借:待处理财产损4102益贷:原材料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653转出2、将待处理财产损益的金额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转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管理上的失误造成的转入管理费用,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转入营业外支出)借: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某某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条件是什么?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编辑本段概述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编辑本段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编辑本段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存货成本及进项税转出均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程序如下:1、正常损失时。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2113行条例》规定,526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4102、产成品所耗1653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毁,进项税也必须转出。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 共4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zd:(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可以发现去掉了自然灾害损失,因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人为控制的专,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一项。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属,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结合本问题可以作出推断,因承运人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不应当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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