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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非正常损失需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020-09-30知识15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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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发生非正常?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非正常损失需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zd:(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可以发现去掉了自然灾害损失,因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人为控制的专,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一项。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属,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结合本问题可以作出推断,因承运人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不应当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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