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驾车肇事顶包案,案中“顶包者”和肇事者均获刑
近日,大理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顶包案,案中“顶包者”和肇事者均获刑。
某天晚上,被告人彭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驾驶机动车送朋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彭某为逃避罪责打电话让刘某赶到事故现场并为其顶包。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8mg/100ml。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了系彭某酒后驾车肇事,打电话让刘某为其顶包的犯罪事实 。
该案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在彭某的授意下作假证明替彭某顶包,意图使彭某逃脱罪责,构成包庇罪,对二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检察官敲重点: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莫驾车!酒后驾车被查处后,切莫心存侥幸,妄图逃避惩罚。“顶包”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而且妨碍司法调查,扰乱司法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大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