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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处罚 工资

2020-09-27知识11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人事部2113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5261罚工资处理4102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1999年11月23日1653)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

国家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期间单位应该不应该照常发工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欣雅图表篇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 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 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xx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3626561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xx年6月1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

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职务违法能判刑吗 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当然会被判刑,职务违法本身不是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违法的这种情况的话会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就有可能。

国有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处罚上有何区别 您好!从国家工作人员的意义来说,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的人,如某某局的科长、处长、局长,而普通的科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像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这一类企业,属于中央企业,也是国企,那些人也叫做国家工作人员(董事、经理、会计等)。刑事处罚上,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人员),如果是进行职务侵占,都叫贪污,也都有可能犯受贿等罪。刑事处罚是一样的。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叫做职务侵占罪,和贪污不一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 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如何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要受到刑事处罚,一般在法院判决该刑期开始执行,那么这名人员将被单位开除,之前应该享受的应该给予全部享受,不知你们那儿是怎么处理的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事业单位的职工判缓刑期满后还可以在回原单位上班吗? 可以。事业单位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期间依然在原单位工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缓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工龄。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2号甘肃省劳动局:[1982]187号文《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43134636182)劳险字21号文作补充说明如下: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扩展资料:《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相关规定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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