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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龙门涉恶案一审宣判: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一百万!

2020-09-27新闻9

大洋网讯 9月25日,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庄某春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惠州龙门涉恶案一审宣判: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一百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开始,被告人庄某春在惠东县黄埠镇一带从事高利贷放贷职业活动。在2007年至2010年,为谋取高额利益,被告人庄某春先后纠集庄某发、吕某文、洪某平、庄某钦、林某群、林某、李某满(已死亡)、陈某文等成员。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庄某春先后纠集陈某文、林某、庄某毅、纪某阳、邹某达等成员。2014年,被告人庄某春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文、肖某期、许某鹏、王某坡、陈某武、罗某梁、陈某通等成员,采用滋扰、暴力、威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强索债务,不仅对债务人、担保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还对有关人员家属及经营场所、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春先后纠集团伙成员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5起,其中非法拘禁5起、寻衅滋事9起、故意伤害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庄某春作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其余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钟宏连 通讯员龙门宣

#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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