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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向前任法人代表追偿?——城中区检察院召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2020-09-26新闻6

公司欠债,向前任法人代表追偿?——城中区检察院召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9月24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召开听证会,一改以往书面审查和单独沟通的方式,公开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由城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君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对听证活动现场进行监督和评议。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传林带领市人大视察组一行20余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虹和第六检察部主任颜炜以及各城区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莅临现场旁听会议。

公司欠债,向前任法人代表追偿?——城中区检察院召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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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过程

2012年8月20日,广西钦州市鹏兴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鹏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同意向柳州银行申请融资500万元,融资期限一年,用于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9月20日,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柳州银行”)与鹏兴公司签订《国际结算授信额度协议》(下称“融资协议”),约定鹏兴公司向柳州银行申请融资75万美元,期限为一年。期间,时任鹏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姚某与柳州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姚某为鹏兴公司与柳州银行上述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融资期限内,柳州银行依申请向鹏兴公司提供融资合计23.68万美元,到期后因鹏兴公司未能及时还款,柳州银行遂将其和姚某起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0日,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际结算授信额度协议》、《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柳州银行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融资到期后,鹏兴公司未能依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柳州银行与姚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姚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判决鹏兴公司偿还柳州银行依据融资协议项下的贷款本息,同时姚某对鹏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姚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鹏兴公司追偿。

2020年5月30日,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6月28日裁定,以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了姚某的再审申请。

2020年8月13日,姚某因不服上述判决、裁定,向城中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司欠债,向前任法人代表追偿?——城中区检察院召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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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

听证会按预定程序进行,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案情后,申请人姚某陈述申请监督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由此总结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双方当事人在主持人的安排下,经过举证、质证和互相发问,充分发表意见。随后,检察官询问了本案签订《保证合同》的过程、变更法人代表及本案执行等情况。听证人员认真了解案情,并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

检察官表示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及听证中的评议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这是本院首次针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检察监督引入听证机制,有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彼此诉求,直击争议焦点,推动化解矛盾、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还能有效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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