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并当庭宣判。
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某宝与被害人马某同系朔州市朔城区某煤矿工人,案发前二人同时追求煤矿居民生活区理发店的学徒刘某兰。2004年5月12日,林某宝酒后途经理发店欲找刘某兰聊天,敲门后遭拒。得知马某在理发店内,林某宝边用脚踹门边让马某开门,后马某出门与林某宝理论,林某宝遂上前推打马某。二人争执过程中,林某宝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匕首朝马某胸腹部捅刺两刀,致马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宝潜逃16年,于2020年3月1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决
被告人林某宝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感情纠纷,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宝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据悉,该案由朔州中院院长王虎荣担任审判长,朔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苏春华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