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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漾濞县内一经营户用切面刀杀害同行,起诉书披露案发细节

2020-09-25新闻5

9月8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黄海建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 (公开版)

大理漾濞县内一经营户用切面刀杀害同行,起诉书披露案发细节

本案由漾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漾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海建与被害人游某某同在漾濞县**镇**市场经营“**鲜面店”,从事面食加工,两人店铺相邻。两人在各自经营过程中,由于游某某采取低价竞争的方式招揽顾客,双方遂产生矛盾。2018年7月22日8时48分,被告人黄海建从自己店铺内拿起切面刀到游某某店铺内与游某某殴斗,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黄海建用刀刺伤游某某胸部。其后,被害人游某某被黄海建家人送至漾濞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游某某系锐器创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在案的长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建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微观大理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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