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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分手后还遭原配起诉?

2020-09-25新闻13

这年头,大家对第三者都恨得咬牙切齿。

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三”了

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呢?

发现自己“被小三”后的正确操作是什么?

面对引发这一切的出轨者和愤怒的配偶

又该如何应对呢?

周婷经人介绍认识了李鸿远,两人之间在工作上业务往来频繁,又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然而然地好上了,很快过上了同居生活。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周婷就发现,李鸿远经常背着自己打电话、视频,一问就说是工作上的事,不便让她知道。李鸿远还经常一个人去散步,拒绝周婷同行。周婷怀疑李鸿远背着她有了别人。于是,一个深夜,周婷偷偷解锁了李鸿远的手机,发誓一定要揪出那个不要脸的“小妖精”,但当她翻看了李鸿远的聊天记录后却傻眼了:原来,自己才是那个“小妖精”......

原来,李鸿远在认识周婷之前,就已经结婚。因工作原因,一直与妻子分隔两地,那些背着周婷打的电话、视频,就是为了联系妻子,拒绝同行的“散步”,也是为了不被妻子发现出轨。知道真相的周婷揪起熟睡的李鸿远开始哭闹,李鸿远顿觉大事不妙,一把紧紧地抱住周婷,口中发誓爱的只有周婷。但周婷并不相信李鸿远的话,转身就去收拾行李准备离开,面对李鸿远的哀求也无动于衷。于是,李鸿远大声表示,自己会和妻子离婚,迎娶周婷。听到这,周婷愣住了,虽然她知道这句话信不得,但这段时间以来的感情和甜蜜又怎么能轻易放下?

见周婷的态度似乎有所缓和,李鸿远赶紧送上甜言蜜语,称自己是按照父母意愿和妻子结的婚,自己过去每个月都会去妻子所在的城市待几天,但自从和周婷在一起后就再也没去过了。周婷心中也在掂量,李鸿远和妻子聊天时语气平淡,似乎没有感情。在一堆动听的誓言下,周婷动摇了。两人约定了李鸿远最迟的离婚期限,又浓情蜜意起来。

离婚期限临近,可周婷没等到李鸿远离婚的消息,反倒等来了他妻子的电话质问。两人在电话里大吵一架,周婷这才知道,李鸿远压根就没提过离婚的事。周婷毅然决然与李鸿远分手,离开了这座让她痛苦的城市。

一年后,周婷已经开始新生活。就在她要忘记那段不堪的感情时,她却收到一个快递——来自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原来,李鸿远的妻子将她和李鸿远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和李鸿远恋爱期间收到的所有款项共计50万元。周婷气得两眼一黑,她认为同居期间李鸿远转的钱都是同居时的生活费,还有一些工作上的往来款项,并非赠予,而且自己也转给李鸿远不少钱,买了很多贵重的礼物,凭什么只让她“还钱”!最终,周婷在律师的帮助下,梳理了与李鸿远之间的往来款项。在庭上积极举证了同居事实。经法庭核实,将往来款项扣除后,李鸿远转给周婷的钱共计20万元,法院判决其中10万元为李鸿远无权处分的部分,要求周婷在限期内返还给李鸿远的妻子。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分手后还遭原配起诉?

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 副局长 李玉明

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分手后还遭原配起诉?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汤洵

“婚外恋”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是否有效?

各地法院对此类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对于此类赠与行为的效力,目前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01

有效说

理由是:一方面,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首先要看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般来说,赠与方对第三者进行赠与时是出于自愿的,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观点强调的是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不能混为一谈。不应当认为非法婚外同居行为是不道德的、是违法的,就必然导致赠与行为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婚姻法中“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两条规定不能直接认定赠与行为的无效。赠与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民法理论上来看,动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把行为的动机作为判断的对象,将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02

部分有效说

理由是:赠与方无权处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财产各半,赠与方对其中一半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将配偶一方的财产赠与第三者是无效行为。此种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判决支持,即婚外第三者取得了赠与财产的一半。

03

无效说

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其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双方之间的非法关系,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非法行为获益,故赠与行为无效。

婚外恋中,赠与方的配偶

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应如何处理?

目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赠与方配偶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赠与方和其配偶是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赠与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居方,侵犯了配偶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但是直接侵犯配偶方财产的是赠与方,故配偶方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没有依据,配偶方应当向赠与方要求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理由是赠与方将配偶方的财产赠与第三者是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共同财产中属于赠与方的份额部分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其中的份额以一半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全额返还赠与财产,理由是赠与方的赠与行为基于同居关系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作为同居方接受赠与财产不属于善意取得,此赠与合同关系无效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双方协商决定,赠与方擅自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全额返还。

民法典生效后,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来进行判断: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婚外情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刑法中的罚则,是针对犯罪来规定的,只有构成犯罪,方承担刑事责任。婚外恋除非发展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婚外恋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婚外恋所应承担的是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违反其它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婚外恋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两点;其一,当婚姻的对方以此理由提出离婚时,婚外恋行为人丧失抗辩权;其二,当婚外恋所导致的离婚对婚姻的对方、子女及家庭造成损害时,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 由于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和情况不同,不同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简而言之,夫妻双方相互忠诚,是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本应有的含义,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发生婚外恋,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在追究此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区别不同的婚外恋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对于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民法典生效后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除了这四种情况外,夫妻一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民法典生效后,婚外情可以作为过错事由,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故此,《民法典》生效后,婚外情作为其他重大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婚外情离婚的受害方能否向小三请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当婚外情离婚满足法定要件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婚外情,是过错方和小三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对夫妻一方产生伤害,那么,受伤害的一方能否向小三请求赔偿呢?这个情况目前还无法请求。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破坏合法夫妻关系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因此受伤害的一方仅仅能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并不能向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张。

婚外情该如何取证?

01

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02

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03

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法治成都12348

#民法典#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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