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林锋诈骗案,黄飞、张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案,江山、叶鹏晖诈骗案,胡程浩、孙震东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林锋诈骗案,黄飞、张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案,江山、叶鹏晖诈骗案,胡程浩、孙震东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时任上海五环大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被告人林锋与赵富强等人共谋,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五环大厦租金差价,造成五环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被告人林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飞、张悦参加以赵富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帮助赵富强组织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动拆迁补偿款共计2400余万元,张悦还伙同赵富强组织其他成员骗取他人1万余元,被告人黄飞、张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时任上海黄浦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江山、租赁管理部业务主管叶鹏晖与赵富强等人共谋,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50余套公租房源,造成黄浦公租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被告人江山、叶鹏晖构成诈骗罪;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路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胡程浩、长白新村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孙震东包庇赵富强组织并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胡程浩、孙震东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林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黄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江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叶鹏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胡程浩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孙震东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