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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共同还款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2020-09-24知识13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非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责任? 这是绝无可能的!借款人的的债务人地位不以是否自己使用借款为前提,而是以你是否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和事实上和出借人达成合意为条件。这两天就遇到这样一位咨询者,一个好哥们去借钱时,他随行,签字时,出借人要求他找个担保人,他就和这个咨询者说,你就一起给签个字吧,他碍于情面在借款人处填上了自己的名字。他发誓说,他一分钱也没用。结果他的哥们因债务过多无力偿还自杀身亡,债权人将咨询者和哥们的媳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欠款。结果正赶上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咨询者一人偿还所有债务。一次大意,使自己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在遇到任何不确定的事情前,最好三思而后行,找专业人士咨询,让你的生活不被失误所困!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共同还款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是共同签的借贷协议,出借人将款项直接给付了实际使用人,那么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不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名义借款人、实际使用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说明出借人对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事实知情。从法律关系上讲,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而名义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没有实际参与借贷合同的履行活动,也没有受益,更不存在担保的作用,其无非是因为信誉或者其他资质,而成为中间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必须采取书面和肯定担保的单独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名义借款人既不是借贷关系的实际主体,又不是担保人,因此在有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共同还款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答:一般由名义借款人还款,特殊情况下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均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的借款人,是借款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的另一方(出借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实际借款人,此处应为实际用款人,系借条或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不受借款合同的约束,对出借人不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至于所借款项的用处,那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特别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形,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实际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名义借款人;企业是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共同还款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共同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上有何不同一、什么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

民间借贷原告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借款人 一般是以名义出借人为原告妥当。借款人、出借人、贷款人的用词,在《合同法》等法律上均有特指,借款人往往是债务人,出借人(贷款人)往往是债权人。。

#法律#民间借贷#出借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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